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醫院職業道德建設,杜絕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樹立醫務人員的良好形象,按照婁底市婁星區委、區政府下發的《關于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收送紅包的規定》文件精神,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和市衛計委、區衛生局的有關紀律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各科室領導班子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齊抓共管,建立健全糾風工作責任制。充分認識收取“紅包”、回扣等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嚴重危害和惡劣影響,把醫德醫風建設納入科室領導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增強“一崗雙責”意識,把對治理“紅包”、回扣工作抓得好壞作為考核工作成績的重要內容。對疏于管理,工作嚴重失察,治理“紅包”、回扣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科室,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領導責任。
二、醫院藥品、器械、物資、試劑管理部門在購銷活動中收取的各種讓利、折扣,必須做到公開透明,票面明示并記入醫院財務賬目,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各項規定,嚴禁設立“帳外帳”。
三、嚴禁臨床科室與個人私自采購或代銷藥品、器械、物資、試劑,并從中接受臨床“促銷費”、“宣傳費”、實物等。
四、醫務人員嚴禁在醫療服務中收取藥品生產或經營單位給予的臨床促銷費、開單提成費、宣傳費、轉診費等形式的變相回扣;嚴禁為藥品生產、經銷單位登記、統計醫生處方或為此提供方便;嚴禁違規擅自接受新藥臨床觀察及新藥推廣。
五、醫務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收受“紅包”及其它實物,無法當場謝絕的應向上級報告,并于24小時內上交醫院紀檢監察室,否則按私自收受錢物論處。受病人及親屬委托轉送錢物的也按此辦法處理。
六、醫務人員不得接受病人及其親屬的宴請及其它各種消費活動。
七、醫院藥品、器械、物資、試劑等管理部門在與商家的購銷活動中,應簽訂廉政責任書。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如給予科室及其工作人員回扣的,依據廉政責任書的有關條款立即停止采購合作。
八、嚴禁科室使用回扣、提成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到其它醫療機構招攬病人;醫務人員不準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提成。
九、嚴禁醫療機構違反招標規定,不履行中標藥品購銷合同,不使用中標藥品。違反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該單位年度評比先進資格,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十、對違反國家衛計委”八不準”及以上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暫緩晉升、低聘、緩聘、解聘處理,并按《執業醫師法》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生問題的科室、集體要沒收非法所得,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扣罰獎金或調整班子等處理。
十一、該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為紀檢監察、醫務科和人事科。
婁星區人民醫院
婁星區婦幼保健院
2016年5月20日